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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各项具体操作流程。

   日期:2019-09-14     浏览:1084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文默认的是预包装进口食品即通俗意义上的“原装进口食品”,指在境外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零售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区别于裸装食品。

食品进出口各项具体操作流程。

食品一般贸易进口流程


本文默认的是预包装进口食品即通俗意义上的“原装进口食品”,指在境外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零售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区别于裸装食品。
1、进口商资质:

1) 食品经营资质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如果是大包装进口后在国内进行分装后销售的,或者进口食品原料做在加工使用的,进口方必须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即使只涉及分装。)

2)进出口权

2、国外供应商应提供资料:

1)产品的原产地证(官方出具)

2)卫生证书(官方出具)

3)营养成分分析报告(生产商或第三方出具)

4)成分分析列表 (生产商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5)原包装标签样张,及样张电子版

6)获奖证书及法定产区有关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标签中如有提到,则需提供。)

7)进口食品的检测报告内容请参考《首次进口食品需提交检测报告的项目列表.xlsx 》和《进口食品、添加剂、香料对应标准-公告联72号附件.xls》


3、供应商首次向中国出口食品或者进口商首次进口,需登陆以下网站办理供应商和进口商备案,获取备案号,该备案免费。

注意:进口乳制品、进口食品油、进口酒、进口燕窝及其制品、进口肉类等产品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同时,仍应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4、制作中文食品标签及营养标签

根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制作中文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这两份国标文件商检局有售,也可到安森公司官网免费下载电子版及相关政策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代替原GB7718-2004)主要修改点:
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

以往普通食品中文标签可以提前备案,现在必须在货物抵港,报检取得报检号之后才可以办理标签备案,因此最好委托有经验的专业货代协助审核标签,减少标签备案时被退回修改的情况,获得更快的通关速度。


*** 购买和运输阶段 ***


5、商品采购,发运。

1)选择最佳进口口岸,和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取得供应商销售许可,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等。  

之所以将签约环节放在后面,是有些供应厂商,尤其是中间贸易商可能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证书,或者商品中某些成分和指标不符合中方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导致无法进口。

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口岸办理清关的速度和难易程度不太一样。在食品进口实践中,某些口岸已对某些进口食品有相对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便捷的配套资源,能以更高的效率完成清关、检验工作。例如进口葡萄酒选择青岛口岸,进口普通休闲食品、食品原料等选择苏州关区相对更快捷便利。检验难度大的产品则推荐上海或者深圳口岸。

首批采购最好先进少量货物作为样品。以往出现过货物在化验、标签复审等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中国卫食标准,被迫退运、销毁或者改做其他用途的情况。货物首次进口在标签备案、卫检化验等环节耗时较长,某些口岸和产品甚至需要2个月以上时间才能完成通关工作,所以减少首批进口量也能避免占用资金。

2)安排货物发运。 

有条件的进口企业应尽量用EXW或者FOB条款安排进口,以便自己掌控物流,不仅便于控制成本,也能更快了解货物提送货和发运状况。更重要的是由于保质期的问题,食品运输对运输时间比较敏感,指定自己的承运人有利于控制运输时间(采用直航船或直达班机),万一出现货损也方便索赔。

大部分食品都对温度敏感,因此夏季用海运集装箱方式运输食品时,如果没有条件使用恒温箱,也应让货代争取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下面。

注意:木质包装必须进行预处理,带有“IPPC”标志,否则到港后必须办理熏蒸或者销毁木包装。


*** 报检通关阶段 ***


6、报检报关。 

1)货物到岸前取得全套清关文件(报关委托书,空运单/提单,原产地证,卫生证,分析报告,发票箱单等)交货代公司协助预审;

2)船到港即到船东处换提货单,有条件的争取提前换单,尽量缩短集装箱在堆场露天曝晒的时间。

3)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所需要的单据:发票 箱单 合同 报检委托书 木质包装声明 纸质标签样张 标签说明 标签中英文翻译件对照 进口食品使用标准申明 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进口食品货物清单 内包装说明(不同口岸的要求略有不同)。


7、中文标签备案:

(通常报检后取得报检号即可办理中文标签备案。 除了葡萄酒、预包装橄榄油和奶粉等部分食品实施中文标签强制备案外,其他食品并不要求必须备案。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1)标签审核申请表、

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要与实际的标签比例为1:1 ;电子版的要控制在250K以内)

3)U盘(要按照规定将图样和货物信息录入标签信息补录系统软件内生成电子文档,以供商检提交到备案中心)

4)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原产地证书(复印件盖章)及以上第2项列出的文件。

以上文件备齐后委托专业货代办理。

耗时:各口岸不一样,上海口岸最低3天,由于经常会被要求更改,因此一般预留7个工作日更靠谱。 

中文标签备案有效期暂时没有规定,在没有出新规定前都有效。2012年前的食品标签和2013年以前备案的营养标签需要参考新规定更改。

8、通关

1)预检通过后报关,期间可能涉及查验、海关估价等。海关审核后出税单交关税、增值税

2)海关放行

3)联系现场卫食科,安排复核标签及采样。(不同口岸有所差别)

9、中文标签复审,商检抽样,化验出卫生证。

1)上海关区海关放行后将货物运至仓库,向商检部门申请抽样检验。南京关区在海关放行后必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位于龙潭港保税区内),申请抽样。苏州区在报关前的检疫时就一次性取样,是相对效率较高的一个关区。

2)卫食科的老师针对货物的中文标签进行复审,如老师有疑问,则要按老师的提出的指示扣货整改。复审通过的标签,大部分关区要求放行前全部贴好,各关区都提供印刷标签、贴标签的服务,价格不等。

3)样品在实验室检验期间,货物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4)商检将保留少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作为留样,至少会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追溯时使用。

耗时:各关区、各产品耗时不等费用:

注:乳制品、红酒和植物油进口都是中文标签强制备案产品。必须在货物


* 乳制品进口注意事项:

1. 乳制品中,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除了一般食品进口需要的卫生证书 原产地证书等外,还需提供额外的官方证明:输华乳制品证明、奶粉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授权书等。

2. 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发酵乳、灭菌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炼乳、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再制干酪、乳粉和牛初乳等的检测报告有不同的数据要求。请参考《乳制品首次进口需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

 

葡萄酒等红酒进口注意事项:

申报时需提供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其它规定的内容。在“货物名称”栏需注明品名和品牌。 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应将货物中文、外文名称信息、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进行全称登记(货物外文名称按外文标签上的名称填写,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填写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

红酒抽样检查一般会抽走4-6瓶做化验。如果货值很高的高端的品种,可以提前和商检商量。


橄榄油进口注意事项


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请参考进口《食用油合格证明材料》一文和《进口食用油检验监管要求》一文。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相关规定: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三)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一)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二)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二)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三)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进口肉类操作流程

· 资质办理 ·

01、国外资质

1、首先要确定进口国是否允许进口,因为有些国家是禁止进口的(为了防止疯牛病传入),比如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

2、寻找联系国外牛羊肉生产企业,获取其企业资质,产品数量、质量,贸易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3、确认供应商有肉类(牛肉)出口中国的资质,国外供货商必须是中国备案的CIFA 号(CIFA是国外供货厂家注册的一个出口货的编号,这个号可以到海关的食品检验局查询。)

4、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明。

02、国内资质

1、国内的收货人要有进出口权,有进出口权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国内收货人需要是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备案。

3、首次进口肉食,需要在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

4、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食品经营类备案。

5、进口口岸商检备案(首次进口要办理,有效期两年 )

6、国内收货人还需要有商务部给我们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7、上述手续具备后,即可以和国家指定的肉类冷库签仓储协议,因为牛肉都是冻柜运输,所以要在目的港找一家在商检局备案过的冷库,签署冷库协议书  

8、最后,清关的报关行也要有报肉类食品的资质

9、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下属商务委员会给予配额,如无法申请下来配额则可以租赁配额


03 操作流程                

1、首次进口到中国,须提供国外牧场在中国认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号,如无备案,则无法进口,详见《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2、进口代理商需提供产品批次号,原产地证,卫生证,无木包装证明,提单,箱单,发票,合同,货物随附相关单证及海关认定需要的其他文件

3、国外供应商发货(整柜或散货;进口海运多由国外直接负责至国内口岸)

4、海运至国内码头(到港后,船公司会有到货通知书给到客户)

5、到船公司换单(凭到货通知书,提货委托书)

6、做报检、报关资料(凭海运提单、装箱单、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所需资料)

7、报检(根据产品的监管条件,依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

8、商检查柜(如申报产品检验检疫不符,可能导致重新做检,删单重报)

9、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管要求所需其他文件)

10、海关受理(如海关所需文件不齐,不受理退回补齐资料)

11、海关审价(接受申报价格通过或海关指定货值或海关系统查询价格磋商等情况)

12、出税单(关税税票、增值税票)

13、交税(客户公对公网上转账、客户到指定银行交税、客户委托我司代理交税)

14、码头提柜(交清船公司费用,提柜)

15、海关查柜(如申报产品不符差等,可能导致退单、删单重报等)

16、顺利通关、放行、运输至指定地点,客户卸货,还柜到码头

17、货物入冷库或直接转运至需求地。


乳制品进口流程及注意事项问答


▼▼▼进口乳品的检验检疫流程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过渡期至2014年5月1日)   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乳品)  报检  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主动报告。

 

▼▼▼如何办理乳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的信息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后提交质检总局备案终审。备案管理系统进口商名单及备案号,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乳品进口企业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如何申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申报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进口乳品半成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基粉)该如何报检?


进口乳品半成品(如配方奶粉基粉、预混料等)报检品名应体现原料属性,不得以成品品名报检。报检时,首次进口的进口乳品半成品进口商应提供对应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疫工作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

 

▼▼▼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第一次进口;

4、首次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检测的项目列表在总局网上公布(详见附件1)。

4、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保函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后可先接受报检,并在收到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后,对进口乳品继续实施检验。未提交检测报告前,进口乳品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诺期内不能提交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进口商应按书面承诺所写的处理措施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有什么要求?


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如何办理进口预包装乳品中文标签备案?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报检之后,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管理系统“标签补录软件企业端”按规定录入标签的相关信息并导出数据,提交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中文标签合格后在系统中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号告知进口商。同一款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号和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其他与标签相关的证明文件。详见厦门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食品检验: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spjy/

 

▼▼▼进口乳品在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什么地方?


进口乳品在加贴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乳品如何处理?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进口商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相关情况报告。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在哪里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应在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上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同时应对其公布在公共媒体上的内容保留证据,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检查。

 

▼▼▼已经销售的进口乳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进口商应当如何处理?


进口商应当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召回并采取上述措施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进口商应如何做进口记录和档案?


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信息。 

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进口商应如何做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销售信息。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进口商主动报告制度是什么?


进口商可每半年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送《进口乳品进口商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表》(见附件2),报告进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以及通关信息,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信息,企业食品安全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乳制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等。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尚未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乳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待检进口乳品不在指定或认可监管场所存放或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伪造变造进口和销售记录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再说说出口

出口报关的具体流程 

1、国内客户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确定由国内出口货物到国外。(此时国内出口商应当知道出口此类商品需要何种相应需要的出口监管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配额证、机电证等) 

2、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或者在FOB条款下由国外客户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一站式服务(从产地一直到船边的所有运输过程)。 

3、货代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货物目的国家、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4、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根据货物所受国家海关监管出口需要的证书:如许可证等)。出口报关刻由货代方或报关公司报关即可。

出口货物的商检流程 

1、文件准备:  

准备报检所需资料一般为: 

 1)报检单(原件) 。出口企业自己报检,则盖出口企业公章。可以在公司预先盖好章,但是建议最好携带公章,防止文件出错时,补章。 若委托代理企业报检则盖代理报检企业章;  

报检单内容按电子输机的内容填写,务必保持一致;注明随附单据, 若在本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通关单",  

若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换证凭单",即由货代在异地口岸换正式的通关单);   

2)工厂检验报告(原件,盖工厂检验章);  

3)该批货物外包装生产厂提供的出口包装证(熏蒸证明,由商检局签发,复印件即可;若出口包装为纸箱,则还需纸箱厂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办好后需将原件交商检局根据此批货物所用纸箱数进行相应的核销);   

4)出口合同(复印件);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出口箱单(复印件)。   

7)如果初次办理商检,需要提供企业的资质证明(如ISO9000,14000环境认证等)如果涉及到外协厂的产品,需要外协厂提供相应的企业资质证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填写报检单,检查打印出的报检单各个项目是否正确,确定完毕后,签字,盖章。 

2、报检程序  

首先与工厂确认备好货物的准确日期,确认好之后,最少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建议提前一个周)与商检局的厂检员、电子文件录入人员联系,约好时间,带好全套报检资料。  1)在约好的时间内,带好全套资料到达商检局。  

2)首先在商检局,提交出口合同,发票,箱单,厂检单,熏蒸证明 

3) 根据要求,带上相关文件请厂检员进行电子录入,签字,一般是厂检的两人签字。  

4)陪同商检人员一起去工厂进行现场检验(法检),原则上产品应该堆放在一个仓库,包装箱能够打开,方便商检局的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商检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与工厂的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商检局的工作人员解决。(注:去工厂前一定要与工厂联系好,安排好车接送)  

5)厂检完毕,回到商检局,带上厂检员签完的文件,提交此文件,打印换单凭证或凭条。  

6)商检费率大约为货值的 1.5‰(千分之1.5) ,索要收据。商检基本完成。(注意:商检时带足现金,以便付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官方意见为准!

 
标签: 食品 进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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